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什么政策
2018-09-20 15:24:26 梦悠网
6月29日,记者从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2018年青岛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调整,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申请服务也将全面推行。
而自2018年8月1日起,青岛市将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遏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调整2018年青岛公积金缴存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有哪些变化?如何进行青岛公积金查询?梦悠情感小编带你看详解~
一、青岛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青岛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规范,调整为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为不得低于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的政策。
二、2018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884.7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06元。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2018年缴存基数下限为1768.33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8元;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602.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0元。
四、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申请服务将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提高贷款业务办理效率,自2018年7月1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面推行网上预申请。申贷职工(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在线提交贷款申请,无需在前台手工填写纸质表格,由前台柜员在业务受理时通过系统调用打印,有效节约现场办理等待时间,为职工申贷提供更多便利。也可在线进行青岛公积金查询。
五、公积金缴存职工开具异地贷款证明注意事项
在青岛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向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曾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证明,此后又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纳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管理,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开具证明后在异地城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方可申贷。申贷时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2、开具证明后未在异地城市申贷,向我市申贷时需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针对201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以来,极个别职工在非法中介的帮助下,利用接续平台和当地提取政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青岛市将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政策进行规范。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
2、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市时,须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3、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非本市户籍离职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职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青岛市半年以上。
七、从严惩戒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针对极个别职工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扰乱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同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