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18-09-25 13:46:07 梦悠网
记得这些年,常有发生碰瓷的情况,这些人为的就是钱,靠损害自身,诬陷别人来赚钱。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是怎么样的?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争论问题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这个可能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去年的人民大学讨论会上,激烈的争议焦点在此暴露出来,人民大学教授之间的观点就十分对立,这意味着我们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他们所持的观点是共同侵权责任应该限制在比较小的范围,要求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这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之联络,这就是所谓的主观说。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故意的。光有故意还不行,还要有联络,这是很经典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学说。
回想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一直是限制连带责任的,这两个法典和其以后的理论都是限制连带责任的。可以这么讲,连带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限。如果没有这两项内容,在对行为进行解释的时候,就部位连带责任。这是民法解释的一个基本规则。为什么这么限制?因为连带责任突破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责任原则。民法建立起来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自由的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还有所有权神圣的原则,过错责任或是自己责任的原则,即对自己有过错的责任才有责任,因此原则上不对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却不一样,它是药对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的那么法律就需要对其酒酿行特别的限制,这就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比如当事人之间关于担保之债的约定,这样的限制反映了民法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反封建的思想。封建法的法律责任与近现代的法的责任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株连性或者是连带性,大家在学习法律史的时候和刑法史的时候都有这样的规则,各国关于这样的规则也是通用的:就是一人犯法可以株连其他的亲属。那么资产阶级革命候建立起来的民法的民事责任具有浓厚的反封建的特征,原则上要消灭这种株连责任。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约定的时候保留某些连带责任,对此进行严格的限制,使人民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使人民有更多的自由。基于这样的法律思想,在侵权责任的设计上面,经典的理论就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责任进行限制,限制在需要有共同的故意和相互联络的基础之上,这就很像我们刑法上谈到的共同犯罪,但是这个理论最近几十年来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这个理论在运用过程中毫无疑问会过多的保护加害方的利益,所以说在很多案件中使被害人不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造成他人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上述费用分别如下: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若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伙食费和护理费,被侵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一般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赔偿。而护理费则一般为30-40元每天。
4、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通常为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转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则对于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5、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6、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7、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