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2022-07-19 10:30:43 梦悠网
关于离婚咨询,房地产登记是一个有效的因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不直接产生产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一般不能排除在外。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债务发生前签署的,并且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转让登记,则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基本案子
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中作出民事判决。房屋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租金,经济损失总额为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屋未自觉执行,应当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于2020年7月7日查封王某,方某名下位于山东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楼X模块X房地产。立案执行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知道涉案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并以离婚为由质疑执行情况,离婚协议规定涉案资产属于其全部。经审查,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年执行18号执行判决,驳回王某质疑,随后提起诉讼,质疑本案执行情况。
本案涉及的房产于2018年11月15日登记为王,该房产于2018年11月21日抵押,最高抵押限额为20万元,质押估价为40万元,期限为5年。目前银行贷款20万元尚未偿还,利息由王的储蓄卡每月偿还。王在法庭上解释说,购房价格是45万元,其中25万元用现金结算,20万元用抵押贷款支付。2019年4月24日,王与方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方抚养。王源原籍山东省潍坊市长乐县市场路2278号的房产属于王,房屋贷款由方承担。根据王的自我报告,他和他的母亲住在一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房地产登记是一个有效因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查封措施,以王的名义登记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不能排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所有权协议。本案原告王某应具体调查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首先,在债务发生之前,离婚协议。2019年4月24日,王某和方某登记离婚,两天后,任某和方某于4月26日签订了《租房协议》,房某按照约定支付了170000元的租金和10000元的押金。随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第二年房租支付发生纠纷,任某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出现了负债。从资金使用的角度来看,离婚和租房之间只有两天的间隔。然而,当时子并没有用手头的钱来偿还贷款,而是支付了房租。显然,它不会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第二,本案负债为70542元,属于一般货币负债。因房地产不能分割而被查封,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是,如果实施,很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和生存,这违反了善意文明实施的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第三,离婚协议规定房屋应偿还贷款。由于抵押贷款尚未偿还,涉及的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现在,没有证据证明王知道房子涉及诉讼,忽视了自筹资金的还款。关于离婚咨询,不应将其确定为未转让的原因。另外,王和方是异地恋。根据双方法院的解释,他们离婚是因为婚姻中的过错。所以,经协商一致,王原籍所在的房屋属于该妇女,这是合法的、合理的、合理的。法律应该保护王。原告王某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但由于王某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致本案的诉讼,法院决定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