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 名存实亡”的婚姻,能不能解除?
2022-07-19 10:27:47 梦悠网
结婚登记后,张某和王某生了一个女儿。婚姻离婚,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和张某的疾病,双方自2018年7月分居以来一直与王某生活在一起。2019年8月,张某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驳回了诉讼。2020年6月3日,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被判驳回诉讼。2021年9月10日,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张和王是自由恋爱、独立婚姻和怀孕的孩子,但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建立起强烈的夫妻关系。当张生病需要照顾时,王没有履行照顾他的责任。因此,张觉得夫妻关系破裂,曾三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10月25日,张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判决标准,判决允许张某与王某离婚。王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典型意义
在《民法典》颁布后,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判决新增裁判标准的经典案例。由于夫妻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离婚纠纷的出现,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情感的变化。如果感情真的破裂了,婚姻已经破裂了“有名无实”应当依法予以消除。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民法典》实施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合法理由。但是,在第一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坚持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婚姻破裂,一般不允许离婚。这种情况原告在第一次离婚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许多被判不准离婚的夫妇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有的会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提起离婚诉讼。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满两年的,不符合离婚标准。这就是原告在本案一审中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
法条链接
《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婚姻离婚,这是法院判决离婚标准的新规定。第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继续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责任。可以确定,夫妻关系在上一次诉讼后没有得到改善。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无法恢复,一方继续提起诉讼,说明当事人要求消除夫妻关系的坚定态度,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破裂,允许离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支持原告一审诉讼,妥善及时解决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