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 与前夫“离婚不离家”?
2022-07-18 15:40:50 梦悠网
“再也不想离婚不离家了!”妻子小王这次找我们求助。离婚不离家,原来,小王和小军以前是一对非常恩爱的夫妻。结婚七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和而选择离婚。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将位于上海某区的一套共有房屋挂牌出售,小军与小王合作办理挂牌和销售手续。因为房子的首期付款是由小王的父母赞助的,而妻子小王主要负责婚后还款。因此,双方同意小王拿80%,小军拿20%。
然而,当双方收到离婚证书并出售房屋时,丈夫晓军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小王每天都拼命地寻找顾客卖房子,而他的丈夫晓军则躲在家里玩游戏。他总是说卖房子“价格太低,我不同意卖!”
看着两个月过去了,一波又一波的顾客来看房子,但是房子卖不出去。除了按时还房贷,小王还要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这对她来说压力很大。
另外,因为是双方“离婚不离家”看着沉迷于游戏世界的前夫,小王更是怒不可遏,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日益升级。
所以,对于前夫按照离婚协议负面分割财产的行为,真的只能等待吗?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建议小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来分割协议约定的财产。
那么对于这类诉讼,法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1)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时效内向法院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或者违反财产分割,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所以,只要小王要求法院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进行分析,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2)原财产分割协议无法执行
协议离婚首先是双方的自主权,司法部门无权干预。只有在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无法履行的前提下,法院才会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分割请求,变更或撤销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法院首先需要审查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仍然可以执行。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在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应共同积极推动房屋销售,但现在双方无法就房屋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导致财产分割协议延迟实施。此外,即使可以实施,房屋销售也需要小军合作签字、转让,这些责任不能迫使小军合作实施。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都系“转让房屋分割价款”事实上,财产分割协议已经无法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小王的财产分析诉讼请求,对房屋财产进行判决。
3)法院根据生产分析请求作出生产分析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在分析生产判决时首先了解了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对房屋所有权的意愿。
小王表示“我主要买了房子,希望属于我。”而且小军由于收入不稳定,也不主张房屋产权。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在原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房屋转让款分配比例,裁定房屋属于小王。同时,小王需要支付小军房价的20%。双方分别承担一半的房屋评估费用。
至此,离婚不离家,困扰小王几个月的房地产分割问题终于解决了。